宦海龙腾_第021章谁监督党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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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1章谁监督党 (第4/5页)

边界,赋予权力的外延更随意的解释;二是拥有旧原的人掌握着更多有价值的信息。通过封锁信息小征出旧杰或信息利用上的时间差,可以使自己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三是拥有政治资源的人一般同时会得到制裁权,作为超脱于违规者和受害人之外的第三方。制裁者已经进入了一场利益的博弈,表面上看对违规者的制裁不是利益相关者,实际上制裁者的行动和裁决取决于受害人和违规者各自的”行动”种种原因使得人们对政治资源格外重视,想方设法去得到政治资源。

    我国的政治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异。在政治制度安排、政治机构、重大会议、政治信息等方面,边远地区、农村、城镇所具有的政治资源远远低于中心地区、大城市,从全国来看,政治资源又高度集中在京城。在边远地区和农村几乎没有什么政治资源可言。由于体制的制度惯性,政治资源的能量不可小视;政治资源的不足,会使地方革新能力受到限制,自主活动空间受限,进而使地方行为的合法性下降。

    然后,这位学者联系当今情况,认为当今最大的腐败,不仅仅是几个腐败分子贪了几个钱的问题,而是“庸才为政,败家子当家”的问题。

    工作需要的干部上不来,不需要的人偏偏能进来。工作需要的人到不了位,那些不需要的人却占着重要的职位。什么叫腐败?这才是最大的腐败!用人失当的危害比贪污受贿的危害更大。然而这类腐败就在不经意间发生了,亲情、友情和金钱都能够通过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起作用,腐蚀着干部队伍的机体。

    说实话,萧老初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颇为不悦,他有些不相信真有人有胆子给自己写出如此措辞的文章来,一度甚至怀疑这篇文章根本就是萧震自己的手笔,不过是随便假借了谁谁谁的名头而已。

    但萧老随即认为,萧震没必要这么做。如果说华夏有一批人最容易变成这篇文章中所说的“官家资本主义”那么萧定自己岂非肯定是其中一员?

    于是,萧老跟萧震通了一个电话,将萧震叫到东方,祖孙两个很是聊了两三个小时,主要是谈反腐问题。

    萧老这一次一反常态,自己并不说太多的话,而是把更多的话语权交给了萧定,让他说,而自己听。他也想知道,自家这“麒麟儿”究竟是怎么想的。原本,他也只是想看看萧震能看到哪一步了,却不想萧震的一番话却让萧老慢慢重视起来,他发觉萧震在这几年的锻炼之后,逐渐有了自己的政治思想。

    在萧震看来,华夏共产党是在一种秘密状态下成立的,起初党员之间基本上是单线联系。在这种状态下,党内监督不可能形成一种制度;后来党内监督逐渐制度化了。但因为缺乏透明度,所以常常流于形式。而后,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党内腐败越来越严重的现象。党中央已经认识到如果不有效竭制党内的腐败现象,社会其他领域的腐败也不会好转。

    在这种形式下,加强党内监督和增强纪委的作用,扩大纪委的权力,就成为必然。纪委的改革是在其他政治改革没有跟上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改革,增强纪委的反腐败功能是一个比较易行的路径。中央集权有很多种形式,监督的集权是其丰的一种。

    改革期间腐败行为增长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有大量的权力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然而在分权的同时,又未能针对这些下放的权力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制。这使很多官员不但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权力,而且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也有了相当大的自由度;两者的结合,就使其能够相对方便地以权谋私;把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中央在前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发现,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潜力,纪委的权力不是太大而是太所以有必要通过调整工作体制来提高其权威性。

    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所以应该强调权力制衡,专制是对政党制度的一种异化。宪法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又规定了华夏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党与政府在体制上没有分开。使得党的各级机关实际上在社会的很多公共领域行使权力,党的机关进行重大决策,参与公共管理,有些机关还直接履行管理职责。这些情况的结果是给人以“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因此“共产党高于法律,党不受法律的约束”的认识。

    按照宪法的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然如此,对华夏共产党言。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只是共产党怎样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是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或者是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实现形式。但实际情况是:谁也不能向法律起诉共产党,要起诉也只能起诉某一级政府。而且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共产党犯错误的条款。既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岂不是一每空话。

    按照法律规定,纪委等党的机构并无行政执法权,因此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但实际上,类似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他们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他们就会游离于法律之外;而脱离法律规范的监督,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就是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做到依法治国,就不能有“法外特权”和“法外机关”的存在。但现实是党的机构游离于法律之外,尤其是地方性的党的机构脱离法律行使公共权力。导致滥用权力并造成腐败,使党的执政根基受到威胁,而百姓还不能告他。

    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党的机构犯了错误,难道连法律都没有能力来解决?如果党的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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